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 2020-107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3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5,226,0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9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0,854,12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3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371,93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8%。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371,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8%。该等中小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股份总数-已回购股份数量=2,588,992,507 股-21,711,700 股=2,567,280,807 股】
3、公司 9 名董事、4 名监事、1 名监事候选人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杜榕林先生、贾玉莹女士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863,510,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6614%;
反对 11,7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386%;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2,656,4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8.4835%;
反对 11,71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1.5158%;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7%。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863,306,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6382%;
反对 11,9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618%;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2,452,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7.0662%;
反对 11,91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2.9331%;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7%。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