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BESTOO ENERGY CO.,LTD.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西大街 528 号 B 座 6 层 613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亲属承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百通环保,实际控制人为张春龙,北京衡宇作为张春龙控制的企业,张春泉、饶俊铭、饶清泉作为张春龙的兄弟,张春娇作为张春龙的姐姐,属于张春龙的一致行动人。此外江德林、江丽红、饶萍燕、席宇为张春龙的亲属。前述公司/个人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自百通能源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百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百通能源回购上述股份;百通能源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百通能源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百通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将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若本公司/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公司/本人所持百通能源 A 股股票的,本公司/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百通能源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减持价格不低于百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百通能源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本人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对于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将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则本公司/本人所持百通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或者在已解除锁定的情况下再次被锁定 6 个月。
6、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本公司/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百通能源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百通能源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百通能源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二)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赖步连、周璇承诺:
1、在百通能源 A 股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百通能源的股份,也不由百通能源回购上述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将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监事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百通能源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百通能源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百通能源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张栋(已于 2023 年 9 月 8
日离职)、刘木良、张平生承诺:
1、在百通能源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百通能源的股份,也不由百通能源回购上述股份;百通能源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期间百通能源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百通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将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则本人所持百通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或者在已解除锁定的情况下再次被锁定 6个月。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百通能源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百通能源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百通能源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申报前12个月非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新增股东承诺
百通能源申报前 12 个月非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新增股东乾霨投资、隆华汇投资、中诺协同投资及 8 名新增自然人股东付迎、郑肖萍、樊秀华、鲁燕、曾英、刘福华、卢跃华、顾学东承诺:
1、自本企业/本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距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计算不足 12 个月的,则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来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本企业/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百通能源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百通能源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百通能源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顾学东仅就其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股份作出上述承诺,其所持的公司其他股份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监管要求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其他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监管要求,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亲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百通环保、实际控制人张春龙、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北京衡宇、张春泉、饶俊铭、饶清泉、张春娇及亲属江德林、江丽红、饶萍燕、席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公司/本人拟长期持有百通能源股票。
2、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百通能源股票上市前,本公司/本人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百通能源股票。
3、本公司/本人承诺,减持本人所持有的百通能源股票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在本公司/本人所持百通能源的股份低于 5%时继续减持的,应在交易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减持股数、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交易信息向百通能源报备。
4、若本公司/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公司/本人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