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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矿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1

南矿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360            证券简称:南矿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4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顺山。

  5、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 300 号研试中心三楼。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 1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9,282,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月 6日,公司总股本为204,00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 2,284,0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1,716,000 股,下同)的 69.04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39,245,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9.03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8,048,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02%。

  3、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265,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
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31,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26%;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265,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

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31,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26%;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265,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
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31,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26%;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265,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
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31,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26%;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265,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
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31,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26%;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265,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
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31,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26%;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265,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
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31,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26%;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265,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
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31,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26%;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265,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
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31,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26%;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265,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
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31,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826%;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245,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1%;
反对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11,4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341%;反对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戴余芳律师现场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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