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WinstechPrecisionHoldingCo.,LTD.
(住所: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535.00 万股,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不安排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4.89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4 月 26 日
拟上市的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4,140 万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录荣及其控制的东莞盛荣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杨国强、毅富和、东莞聚麒、东莞众坤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三正投资、东莞科创、南方工业基金、重庆信见成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本次发行前股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 东所持股份的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流通限制、股东 自其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对所持股份自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愿锁定的承诺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夏录荣、杨国强、
孙加洪、蔡玲莉、赵克非、罗贵林、甘新钊、陈清春、邹健承诺:锁定期
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夏录荣、杨国强、孙加
洪、蔡玲莉、赵克非、罗贵林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生除权除息,
价格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招股说明书签
署日期 2022 年 4 月 25 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录荣及其控制的东莞盛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杨国强、毅富和、东莞聚麒、东莞众坤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三正投资、东莞科创、南方工业、重庆信见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其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夏录荣、杨国强、孙加洪、蔡玲莉、赵克非、罗贵林、甘新钊、陈清春、邹健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夏录荣、杨国强、孙加洪、蔡玲莉、赵克非、罗贵林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生除权除息,价格相应调整)。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夏录荣、杨国强承诺:
(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毅富和、东莞盛荣承诺:
(1)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 5%以上发行人股份期间,将持续遵守该承诺。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责任。
(三)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
1、预案启动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发行人承诺:若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熟,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录荣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70%;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 日内实施完毕。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有义务增持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聘任新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促使其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