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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科精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公告日期:2022-05-11

铭科精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PDF查看PDF原文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WinstechPrecisionHoldingCo.,LTD.
      (住所: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二〇二二年五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股东有关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录荣及其控制的东莞盛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杨国强、毅富和、东莞聚麒、东莞众坤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三正投资、东莞科创、南方工业、重庆信见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其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董监高人员有关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夏录荣、杨国强、孙加洪、蔡玲莉、赵克非、罗贵林、甘新钊、陈清春、邹健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夏录荣、杨国强、孙加洪、蔡玲莉、赵克非、罗贵林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1 月 12 日,非交易日顺
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若发生除权除息,价格相应调整)。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夏录荣、杨国强承诺:

  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二)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 5%以上发行人股份期间,将持续遵守该承诺。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责任。
三、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成长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的情形,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成长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订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成长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B.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C.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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