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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69 深市 欧晶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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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2-09-29

欧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欧晶科技                                    股票代码:001269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nner Mongolia OJ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 3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〇二二年九月


                      特别提示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晶科技”、“本公司”、“发行人”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和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的承诺

  余姚恒星持有公司 42.4409%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华科新能持有公司 32.7547%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 75.1956%,超过 50%。余姚恒星和华科新能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
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
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持股 5%以上重要股东万兆慧谷承诺

  万兆慧谷持有公司 24.8044%的股份,为公司重要股东,其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的股东张良、张敏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的股东张良、张敏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
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徐彬承诺

  公司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的股东徐彬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
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程东海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重要股东万兆慧谷的股东程东海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
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
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对于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3)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4)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c)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关于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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