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上市报告书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证券代码:001267
上市日期:2021 年 11 月 17 日
上市股票数量:700,000,000 股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二、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重新上市后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重新上市报告书内容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四、公司重新上市的首个交易日为2021年11月17日,公司在股转系统暂停转让前一日的收盘价为3.91元,故公司重新上市首个交易日的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公司暂停转让前一日的收盘价,即3.91元。公司股票代码为001267,股票简称为汇绿生态。公司重新上市首日A股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重新上市首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为10%。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报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公司退市期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六、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明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本次公司重新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3)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公司重新上市报告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①本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计算前款承诺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⑤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人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⑦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⑧如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⑨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明控制的宁波汇宁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汇绿生态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本次汇绿生态重新上市前已发行的汇绿生态股票,也不由汇绿生态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汇绿生态所有。
(3)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公司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按照汇绿生态重新上市报告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汇绿生态股票。
(2)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汇绿生态股份:
①本公司或者汇绿生态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公司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汇绿生态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汇绿生态股份总数的2%。
计算前款承诺的减持比例时,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⑤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汇绿生态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公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⑦如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汇绿生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⑧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明的一致行动人李晓伟、金小川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司重新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3)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公司重新上市报告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①本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计算前款承诺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5)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6)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人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