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9 证券简称:永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5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
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
会同意提名沈培良先生、沈望先生、韩文志先生、葛艳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旷跃宗先生、 欧秋生先生、黄守道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各位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详见附件。
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欧秋生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旷跃宗先生、欧
秋生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黄守道先生暂未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 、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 com. 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候选人的三分之一,也不存
在连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超过六年的情形;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
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开选举。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
特此公告。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附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沈培良先生,中国国籍,1968 年 8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学学
历,经济师。1990 年至 2002 年,以个体户身份经营木材贸易等生意;2002 年 5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湖南省良新极板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5 年 7 月创办
公司以来,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2017 年 12 月至今,任湘潭永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沈培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180 万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38.2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培良先生与沈望先生系父子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沈望先生,中国国籍,1997 年 8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20 年
12 月毕业于麦考瑞大学,本科学历。2021 年 5 月至今担任湘潭永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21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沈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46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53%。沈望先生与沈培良先生系父子关系,系沈培良先生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韩文志先生,中国国籍,1969 年 1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
员,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1991 年至 2004 年 5 月,担任湘潭电机厂七分厂机
械工程师、质量工程师;2004 年 5 月至 2007 年 10 月,先后担任湘电股份结构
件事业部下料车间任车间行政主任、车体车间任车间行政主任;2007 年 10 月至今,先后担任湘潭永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总经理、技术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湘潭永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韩文志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为公司管理人员通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参与公司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韩文志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葛艳明先生,中国国籍,1977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 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经济师。 2004 年 11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金源有
限车间主任, 2005 年 11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金源有限技术部主管、总经理助
理, 2007 年 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金源有限、金源装备总经理, 2016 年 7 月
至今任金源装备董事长、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葛艳明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旷跃宗先生,1965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
历,经济师职称,注册咨询师。曾任中共湘潭市组织部综合干部科副科长,湘潭市商业银行人事部经理,机关党支部书记,高新支行行长,湘潭市商业银行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副行长,湘潭市商业银行行长,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行长,中共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党委书记,华融湘江银行执行董事,湘乡市村镇银行董事长,湖南金果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湘潭市咨询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湘潭市湘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湘江智库)理事长;现任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旷跃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欧秋生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
大学,工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市分行营业部信贷股长、科长,北海银河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处长,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海南中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浙江宜通华盛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欧秋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黄守道先生,196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湖南大学,工学博士。曾任湖南电机厂技术科工程师,中科院长沙大地构造研究所工程师,湖南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教研室副主任、副院长、党委书记。现任湖南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教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黄守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