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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27 深市 兰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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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

公告日期:2021-12-07

兰州银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十 五 )

              大成证字[2020]第 255-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变更......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0
 (一)发起人情况...... 10
 (二)股东情况...... 10
 七、发行人股本及演变...... 22
 八、发行人的业务...... 22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2
 (二)境外业务...... 23
 (三)新增业务...... 23
 (四)主营业务...... 24
 (五)发行人业务的持续经营...... 24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4
 (一)关联方...... 24
 (二)关联交易...... 32
 (三)关联交易与公允决策程序...... 39
 (四)同业竞争...... 39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39
 (一)土地使用权...... 39
 (二)自有房屋...... 40
 (三)租赁物业...... 40
 (四)在建工程...... 43
 (五)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情况...... 43
 (六)知识产权...... 44
 (七)对外投资...... 4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5
 (一)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合同...... 46
 (二)发行人新增重大战略合作协议...... 46
 (三)发行人新增单笔合同金额在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贷款合同...... 4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60
 (一)税务登记...... 60
 (二)发行人执行的税种方发行人、税率...... 60
 (三)税收优惠及批文...... 60
 (四)财政补贴及其依据...... 60
 (五)纳税义务履行与处罚情况...... 6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1
 十八、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6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2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62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63
 (三)发行人董事长、行长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64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64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64
 附件一:发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 6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

                                              大成证字[2020]第 255-2 号
致: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关于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的相关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接受指派,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了《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关于兰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致同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的致同审字(2020)第110ZA11515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110ZA09277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出具之日至《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中需补充及变更的事项做出说明,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的表述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未涉及的相关事项,则均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已作出的声明及表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出具之日,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做出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与上市的议案继续有效。发行人除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交所的同意之外,已经具备本次发行所必须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变化情况如下: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有股东 6,997 名,总股本为 5,126,127,451
股。其中,法人股东 184 名,持股数量为 4,988,671,485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97.32%;自然人股东共 6,813 名,持股数量为 137,455,966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68%。

    上述股东中的6,840名股东已向发行人提供了其股权无重大权属争议的相关证明文件,占发行人股东总数的 97.76%,其持有的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99.93%。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东中尚有 4 名法人股东、153 名自然人股
东由于联系不到或无法提供确权资料等原因而无法确认其股东身份和股权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合计持股总数为 3,727,967 股,占股本的 0.07%。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未确认的股份对发行人的股本结构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然具备《法律意见书》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证券法》和《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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