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569,569,717 股,不低于发行
后总股本的 10%(含 10%)(最终发行数量以证券
监管部门核准数量为准)。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发行
新股方式,不涉及转让老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每股人民币【】元
(五)发行日期: 2021 年 12 月 15 日
(六)拟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A 股发行后总股本: 5,695,697,168 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的承诺: 内不得转让。
本行股东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天
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天源温泉大酒店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
购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职工共有 280 名,除 8
名职工尚未联系到以外,其他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职工已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
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 15%,五年内不得超过持
股总数的 50%。
持有本行股票的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股
份。如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持有的部分本行股
份,其另承诺:1)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上市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2)其在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
有的兰州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
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
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不会在卖出 6 个月
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再行卖出,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3)其在
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4)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
次卖出股票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发行人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予以公告;5)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处置应付其现金
分红中与其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其应向发行人上缴的
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兰州市财政局、兰州
国投、华邦控股、天庆房地产和盛达集团承诺:1)
减持满足的条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至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其能够
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
各项义务;2)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行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限售期满后两年
内,其将根据自身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约束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其受让的发行人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
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4)
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股票发行价,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5)持股锁定期满后,其如确定依法减持本
行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本行发布减持提
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
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6)减持股份需满足下列先
决条件: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
届满;②其承诺的限售期届满;③其不存在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7)
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将在首次卖出股票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发行人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8)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
律强制性规定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