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行/本集团/发行人/ 指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兰州市商业银行
本公司/公司/兰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市合作银行”)
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 指 本行根据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所载条件首次公开发
行 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中信建投
发行人律师/大成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
本行章程/公司章程/ 指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全面修订的《公司章程》,已经本行 2016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 指 2021 年 1-6 月、2020 年、2019 年和 2018 年
期
根据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
资本充足率 指 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
述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
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述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
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其
核心资本充足率 指 修订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符合上述规定的期末核
心资本与期末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
不良贷款 指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进行分类时的“次
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GDP 指 Gross Domestic Product,即国内生产总值
元、千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千元、万元、亿元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若本行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则本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若本行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完成 IPO 并发行上市,则本行 2021 年及
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按照股东大会根据本行资本补充规划审定的分配方案向老股东分配。分配后,本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此外,在本行 2021 年审计报告出具前,本行无利润分配计划,本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 2016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2017 年 3 月 17 日,本行 2017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适用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修正案>的议案》,本行在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拟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本行盈利、符合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顺序:本行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以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取一
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4、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5、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本行上市后若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在上市后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四)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本行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1、在本行当年盈利,符合中国银监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要求,以及确保满足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关议案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
3、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拟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六)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发放股票股利:本行将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况、未来经营发展的需求以及股东的回报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八)在确保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的前
提下,董事会将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九)未分配利润的用途:未分配利润是本行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的保证。主要使用方向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补充本行资本金,以满足本行各项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提升本行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
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须经本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一)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本行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内容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