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50.00 万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5.51 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96 号)同意,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臣实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 2021年 10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后续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丽臣实业相关股东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中,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光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关于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45.51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与公司关系 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万股)
贾齐正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1,560.00 2024 年 10 月 14日 2025 年 4 月 14 日
孙建雄 实际控制人、董事、副 420.00 2024 年 10 月 14日 2025 年 4 月 14 日
总经理
侯炳阳 实际控制人、董事 420.00 2024 年 10 月 14日 2025 年 4 月 14 日
刘国彪 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 246.00 2024 年 10 月 14日 2025 年 4 月 14 日
叶继勇 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 246.00 2024 年 10 月 14日 2025 年 4 月 14 日
郑钢 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 180.00 2024 年 10 月 14日 2025 年 4 月 14 日
书、财务总监
刘茂林 董事、总经理 200.00 2022 年 10 月 14日 2023 年 4 月 14 日
袁志武 董事、副总经理 80.00 2022 年 10 月 14日 2023 年 4 月 14 日
欧莎 董事 145.00 2022 年 10 月 14日 2023 年 4 月 14 日
张颖民 副总经理 93.00 2022 年 10 月 14日 2023 年 4 月 14 日
黎德光 副总经理 85.00 2022 年 10 月 14日 2023 年 4 月 14 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进 胡小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