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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8

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以下称“《8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8 号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深沪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 1/3,设 3 名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有关知识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十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单位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 12 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主板业务专区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披露“选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说明已根据《8 号指引》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并提示意见反馈渠道。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公示完成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指导意见》和《8 号指引》的规定,结合公示反馈意见,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补充有关材料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一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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