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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8 深市 丽臣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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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臣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10-14

丽臣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丽臣实业                                        股票代码:001218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RESUN Co., Ltd.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 3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二一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臣实业”、“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均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5、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4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四)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龚小中等 5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
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及侯炳阳分别持有公司 23.11%、6.22%及 6.22%的股份,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其股份锁定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同时,上述人员与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刘国彪、叶继勇及郑
钢均分别承诺: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本人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若届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减持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股份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在根据届时有效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数量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至公司发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诺如下:

  国信证券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如国信证券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竞天公诚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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