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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9

华尔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后续如有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公司派驻的该等人员亦包括在内);

  (2)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后续如有分公司、子公司的,该等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亦包括在内);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4)  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应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企业”)。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所发
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的如下“重要会议”,应当及时
报告:

  (1)  公司及下属企业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前述会议作出的决议;

  (2)  公司及下属企业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下属企业与公司关联人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及
时报告: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2)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已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及时报
告: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

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事项;

  (6)  股份变动(包括回购股份、吸收合并、股权激励及权益变动和收购);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本条所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关于“重大”、“大额”金额的标准适用
《公司章程》中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
件形式、口头形式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1)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通过公司董事会秘
书向董事长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  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  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其职
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1)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2)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上报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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