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7 证券简称:华尔泰 公告编号:2021-011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1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29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0.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67,866,200.00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760,892,776.03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21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
额(万元)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 中国建设银行 热电联产项 34050176
1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目 71080000 29,544.00
东至支行 1011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 中国建设银行 15 万吨双氧 34050176
2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水(二期)项 71080000 16,000.00
东至支行 目 1011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 中国建设银行 研发中心建 34050176
3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项目 71080000 5,099.00
东至支行 1011
中国建设银行 年产 1 万吨 34050176
4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 股份有限公司 N-甲基吗啉- 71080000 13,352.70
份有限公司 东至支行 吗啉联产项 1011
目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 中国建设银行 补充流动资 34050176
5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金 71080000 12,093.58
东至支行 1011
合计 76,089.28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初始存放金额为人民币 78,001.91 万元,与
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池州市分行下属分支机构。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
丙方: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1. 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反洗钱法》等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
2. 募集资金进入募集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后,甲方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规
定的用途运用募集资金监管专项账户中的资金。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存储与使用情况。
4.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木红、翁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监管
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监管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监管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监管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
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的,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将监管账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确定)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九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监管账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监管帐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9.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监管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其余按照有关机构的要
求向其提供,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