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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646
受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14:00 在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安徽华
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至 2021 年 11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89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7 名,代表股份 10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2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4. 公司部分董事(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董事以远程通讯方式参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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