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6 证券简称:华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3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96.6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89,997,979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32,679,111.0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出具《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40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并于近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信息及账户金额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
金额(人民币/
元)
湖南华联瓷 上海浦东发 日用陶瓷生
业股份有限 展银行股份 产线技术改 570100788 275,300,000
有限公司株 01800001206
公司 造项目
洲分行
上海浦东发
湖南华联瓷 展银行股份 陶瓷新材料 570100788
业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株 生产线项目 01000001205 20,679,111.08
公司
洲分行
湖南华联瓷 中国银行股
业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工程技术中 611946663468 146,700,000
心建设项目
公司 醴陵支行
华融湘江银
湖南华联瓷 行股份有限 补充流动资 82580309
业股份有限 110,715,094.34
公司醴陵市 金 000003860
公司 支行
注:募集资金专户包含尚未支付的中介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该 专 户 仅 用 于 甲 方
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凌、张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
日解除,需延长持续督导期的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出具《湖南华联
瓷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40 号)。
特此公告。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