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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15 深市 千味央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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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味央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9-03

千味央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千味央厨                                  股票代码:001215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 Qianweiyangchu Food Co.,Ltd

                  (郑州高新区红枫里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二〇二一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味央厨”、“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三)公司其他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前海新希望、上德合味、共青城凯立、宿迁涵邦、深圳网聚、魏秀岩、翁蕾、赵建光、建元时代、建元泓赓、建元博一、建元超虹、富泉一期、李芳、建元鑫铂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孙剑、白瑞、王植宾、徐振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2022 年 3 月 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王向阳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本预案已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交易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1)发行人拟采用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的,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以要约或者集中竞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50%;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2%。

  (3)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发行人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4)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5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如根据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等方式依法增持发行人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事项:①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③单次增持股份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 2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 5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等方式依法增持发行人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

  (2)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事项:①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③单次增持股份措施中,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2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选择,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

  发行人所回购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则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股票增持义务。

(四)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相关约束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有权将发行人控股股东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控股股东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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