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 Qianweiyangchu Food Co.,Ltd
(郑州高新区红枫里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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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128万股,公司现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510.4136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
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2、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前海新希望、上德合味、共青城凯立、宿迁涵邦、
深圳网聚、魏秀岩、翁蕾、赵建光、建元时代、建元泓赓、
建元博一、建元超虹、富泉一期、李芳、建元鑫铂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孙剑、白瑞、
王植宾、徐振江、钟辉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
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3)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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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
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发行人监事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王向阳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
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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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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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
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三)公司其他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前海新希望、上德合味、共青城凯立、宿迁涵邦、深圳网聚、魏秀
岩、翁蕾、赵建光、建元时代、建元泓赓、建元博一、建元超虹、富泉一期、李
芳、建元鑫铂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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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孙剑、白瑞、王植宾、徐振江、
钟辉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董事
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3)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
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
调整。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王向阳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
诺。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包括共青城城之集(持股62.4873%)、前
海新希望(持股8.9370%)、上德合味(持股5.5073%)、共青城凯立(持股
5.4337%)、宿迁涵邦(持股5.1282%)及深圳网聚(持股5.1282%),其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分别如下:
(一)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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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股东,本企业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确有需要减持公司股份的,在
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
企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10%,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
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
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本企业减
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股东前海新希望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前海新希望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符合
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本企业拟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
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
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未履行上
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股东上德合味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上德合味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
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
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
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未履行上述
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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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共青城凯立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共青城凯立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符合
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本企业拟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
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
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未履行上
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五)股东宿迁涵邦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宿迁涵邦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