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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8-04

双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竹城路 10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一年八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双枪科技”、“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等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承烈、叶丽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除前述锁定期外,郑承烈在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郑承烈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天珺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而终止。

    (三)作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的公司股东郑立夫、郑晓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股东而终止。

    (四)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朝珍、周兆成、柯茂奎、张美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承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实际控制人郑承烈、叶丽榕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在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承诺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天珺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在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承诺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作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睿泰信、科发创投、科发海鼎、科发资本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在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 20 个交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二)股价稳定机制的具体措施

    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机制的情形时,公司将在 10 个
工作日内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不可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实施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措施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上述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自触发日起算)。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在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处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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