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及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增加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及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增加的事项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求,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与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及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增加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能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同
时,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黄方亮 于兴泉
杜业勤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