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
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
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用授
信额度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方案制订、提请审批、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记录跟踪等工作。
2、公司销售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为了锁定出口合同利润,降低汇率波动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日常基于出口业务合同签定时依据的汇率、合同金额及约定
的回款时间进行锁汇,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1、销售部及时准确地将签订的出口合同信息(合同金额、合同汇率、预计回款时间等)录入销售财务共享文档。
2、财务部根据销售部提供的出口合同信息,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
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财务总监批准后,进行具体操作。
3、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若出现异常情况,由
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每月报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操作情况表。
4、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
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
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
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
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
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
和传递。
第十六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
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与
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 当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
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
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存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