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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7

华润三九: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0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会议召集
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湖街道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 1 号华润三九医药工业园综合办公中心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8,027,5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178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0,114,8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626%。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5,572,7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417%。

  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8,139,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2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5,570,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0,481,6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82%;
反对 6,715,9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84%;弃权 944,7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7,912,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477%;反对 6,715,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483%;弃权 944,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4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8,274,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579%;
反对 49,867,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420%;弃权 7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5,704,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242%;反对 49,867,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750%;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补选刘旭海先生、杨旭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

  4.01 补选刘旭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5,836,4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22%,
选举刘旭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3,266,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194%。

  4.02 补选杨旭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5,836,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22%,
选举杨旭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3,266,8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194%。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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