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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96 深市 中国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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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期: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及吸收合并事宜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9

中国中期: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及吸收合并事宜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96    证券简称:中国中期    公告编号:2021-011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及吸收合并事宜

            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期”或“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期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与公司债权债务变动有关的交易内容如下:

  重大资产出售。即公司拟向中期集团出售除公司持有国际期货 25.35%股份、中期时代 100%股权及相应负债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中期集团以现金支付。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除持有国际期货的 25.35%股份、中期时代 100%股权及相关负债之外的全部业务、资产及负债、人员将由中期集团承继及承接。

  吸收合并国际期货。即公司通过向国际期货除中国中期之外的全体股东发行A 股股票的方式吸收合国际期货,本次合并完成后,国际期货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公司承继及承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现就债权、债务事项公告如下:

  1、公司债权人(指合并前的公司债权人,以下同)自收到公司发出的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及合并事项的债权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凭有效的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具体债权申报方式如下:

  (1)现场申报


  请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续的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通知等债权资料(以下统称“债权资料”)到公司以下地址申报债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 8 号

  联系人:田宏莉

  联系电话:010-65807596

  工作日接待时间: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00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下统称“身份证明文件”)。

  (2)以邮寄方式申报

  请将债权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并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 8 号

  联系人:田宏莉

  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010-65807596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3)以传真方式申报

  请将债权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传真至以下号码,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传真号码:010-65807863

  联系电话:010-65807596

  联系人:田宏莉

  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传真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对于根据债权人通知或本公告进行有效申报的债权人,公司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对相关债务进行提前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于上述期间内通知公司,逾期将视为有关债权人放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债权人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交割日后,债权人未申报且其债权未予出售的,将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存续公司继续履行偿还或支付义务;债权人未申报且其债权已被出售的,将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中期集团继续履行偿还或支付义务。

  2、公司以刊登本公告的方式,向公司各债务人(指合并前的公司债务人,以下同)告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合并事宜。交割日后,债务人的债务已被出售的,应向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中期集团履行偿还或支付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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