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982 深市 中银绒业


首页 公告 中银绒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中银绒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5

中银绒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4-4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4 年 5 月 24 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0.99 元/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修订)第 9.2.3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格低于 1元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 2024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修
订)第 9.2.1 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0.99 元/股,自 2024 年 4 月 30
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修订)后首次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修订)第 9.2.3 条、第

9.2.4 条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 1 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 1 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

  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事项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1 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宁夏中银绒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中银绒业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方面出具了保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给出了“中银绒业于 2023 年 12 月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

  3、截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中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相关规则的情形。

  4、公司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将持续努力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从而提振市场信心、维护股东权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