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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2

中银绒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4-8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并将于2024年8月12日被摘
 牌。

    2024年8月2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628号)。鉴于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决 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
 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 公司股份在摘牌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与摘牌日 期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代码:000982

    3、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4年8月2日

    5、摘牌日期:2024年8月12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在2024年5月24日至6月21日期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7条的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第9.6.10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于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三、摘牌后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等事宜

  1、公司已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签订了《委托股票转让协议》,聘请太平洋证券为公司的主办券商,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退市板块的股份登记结算、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
  2、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退市登记业务办理期间由主办券商负责登记退市公司股份,并办理股份确权、协助执法等业务。

  3、公司在股票摘牌前派发的现金红利,因投资者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者股份未托管等原因暂未发放给投资者的(如有),公司在股票摘牌后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保管和发放。

  对于因质押、司法冻结原因未派发给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自股票摘牌至主办券商在退市板块申请初始登记前,质权人、有权机关等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办理该部分现金红利的解除质押、协助执法等业务,也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柜台、最高院查控网和券商渠道申请办理。因股份未托管等原因未派发的现金红利,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申领。

  4、公司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请投资者不要注销拟在退市板块使用的证券账户,否则可能导致股份无法按时完成退市板块的登记、影响后续股份转让。

  5、请投资者持续关注托管券商通知和主办券商发布的股份确权公告,并按上述通知和公告的时间要求,尽快联系托管券商或主办券商完成股份确权手
续,并办理加挂资金账户等交易结算手续。


    四、公司股票摘牌后至在退市板块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由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代为披露。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层

  3、联系电话:0951-5969328

  4、电子邮箱:office@zhongyinrongye.com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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