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2-2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体改 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体改
(1998)47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1998)47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6400001200386。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6400001200386。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出,……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质的证券。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 第四十一条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事项; 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资产 10%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