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9-8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停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7 月 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 01 破申 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银川中院作出(2019)宁 01 破 6-1 号《决定书》,指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详
见中银绒业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9)。
一、停复牌安排及停牌事由
中银绒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 时 30
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详见中银绒业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发布的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9)。
本次债权人会议将由参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进行表决。该方案主要内容为以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处置参考,由管理人依法将公司部分财产进
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处置财产所得的变现价款将全部存入管理人专用银行账户,待公司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得银川中院裁定批准后依法分配。本次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材料,包括《财产管理及变价
方案》,将在 2019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 时上传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全
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供截至 2019 年 8 月 17 日(即银川中院
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日)依法有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下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2.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2 号——停复牌业务》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由于管理人正在协助银川中院组织召开中银绒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事宜,本次债权人会议涉及由债权人表决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等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8 月 23 日开市起停牌 1 个交易日,在
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管理人披露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后,公司将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二、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目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且公司 2018 年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如果公司 2019 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的规定,公司
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20
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公告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