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下达的(2018)宁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宁01破6-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雍润”)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
2、公司2015年、2016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月3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18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3.2.1(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9年4月30日被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中绒”,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2019年7月
3、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曾于2018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公告了申请人上海雍润申请我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
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银川中院送达的(2018)宁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宁01破6-1号《决定书》,银川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雍润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概述
1.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A幢625室
申请事由:上海雍润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银川中院申请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及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9年7月9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申29号《民
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上海雍润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银绒业进行重整。经本院通知,被申请人中银绒业对上海雍润申请其重整表示无异议。
本院查明,上海雍润与中银绒业于2018年7月9日签订借款协议,上海雍润向中银绒业提供3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1个月,中银绒业应不晚于2018年8月9日(含当日)将全部借款归还上海雍润。但在上述债权到期后,上海雍润向中银绒业多次催款,要求中银绒业履行付款义务,但中银绒业表示资金紧张,无力清偿该到期债务。中银绒业对上海雍润的债权人身份及债权数额予以确认,并承认未能偿还该笔债务。
被申请人中银绒业于1998年9月发起设立,中银绒业股票(股票代码:000982,股票简称:*ST中绒)于2000年7月6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现住所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生态纺织园区。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银绒业账面资产总额为766,948.32万元,账面负债总额为900,309.76万元。
本院认为:中银绒业系上市公司,根据其住所地,本院依法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上海雍润系中银绒业的合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中银绒业重整。中银绒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笫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年7月9日,本公司收到银川中院(2019)宁01破6-1号《决定书》,银川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等规定,指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决定书》要求公司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3、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银川市灵武市生态纺织园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梳20纺I1办公楼1楼
联系人:李建军、李昂澍
联系电话:0951-4038950转8911
三、重整对公司影响
1、股票交易
公司2015年、2016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月3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18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9年4月30日被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名称仍为“*ST中绒”,股票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有需要申请停牌时,公司将披露
3、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4、管理人承诺
根据银川中院(2019)宁01破6-1号《决定书》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中银绒业管理人承诺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5、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6、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目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且2018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如果公司2019年全年经审计的公司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则根据《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0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十八)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8)宁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
2.(2019)宁01破6-1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