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出售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三方于2009 年3 月15 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甲方(资产出售方):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2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联系电话:0557-3920707 邮编:234000
传真:0557-3912448
乙方(资产购买方):宿州科苑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宿州经济开发区深海大道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洁
联系电话:0557-2136888 邮编:234000
传真:0557-2310868
丙方: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一号院19 号楼3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联系电话:010-59621199 邮编:100024
传真:010-596211112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979,经营范围为“生物工程、精细化工
(不含危险品)、新型建筑材料、机械电子领域高新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
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上范围中未取得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蔬菜、果品、畜产品、禽蛋、水产品、粮油制品、调味品、茶叶、文具用品、体
育用品销售,本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研制、开发的技术和生产的科技产品出口以及
科研、生产所需的技术、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口”。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
市场营销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机电制造;五金交电;机械电器设备、日用
百货、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销售”。乙方为丙方的全资子公司。
3.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
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中介除外),市场营销策划,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承办
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销售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日用百货、
针纺织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材、木制品、不锈钢制品、矿产品、仪器仪
表、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丙方持有乙方100%的股权。
4.为改善甲方目前的经营困境,提高其资产质量,增强其盈利能力,甲乙丙
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出售其除900 亩土地(指甲方持有的宿州国用(2006)
字第0660113 号、宿州国用(2006)字第0660111 号、宿州国用(2006)字第
0660112 号、宿州国用(2006)字第066010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面积合
计900 亩的土地使用权,简称“900 亩土地”)、对丙方的其他应付款45,400,000
元、银行借款本金371,317,511.58 元及利息和罚息91,950,107.37 元、应交税
费-6,669,862.31 元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在甲方向乙方出售该等资产的同时,
由甲方向丙方、建银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国际”)非公开发行
股份购买由丙方、建银国际共同持有的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丙
方持有的北京中弘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由甲方、丙方、建银
国际另行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为明确甲方向乙方出售上述资产事宜,经友好协商,甲方、乙方、丙方本着3
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所规定之含义:
1.1 本协议/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丙方签署的本资产出售协议。
1.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甲方与丙方、建银国际签署的,甲方向
丙方、建银国际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由丙方、建银国际共同持有的北京中弘投资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丙方持有的北京中弘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
权。
1.3 鉴于条款:上述鉴于条款1-4 项的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
1.4 资产出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由甲方向乙方出售资产。
1.5 出售资产:甲方拥有的除900 亩土地、对丙方的其他应付款
45,400,000 元、银行借款本金371,317,511.58 元及利息和罚息91,950,107.37
元、应交税费-6,669,862.31 元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1.6 评估基准日:出售资产的评估及定价基准日,即2008 年12 月31 日。
1.7 出售资产评估报告:将由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出售资
产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1.8 交割日: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确定的出售资产的交割日。
1.9 出售资产期间损益:出售资产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经审计的
损益。
1.10 甲方现子公司:指本协议签署日,由甲方控股的公司,包括安徽省
科苑生化研究院、安徽科苑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科苑包装系统有限公司、安徽
凤阳科苑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科苑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庆安药业集团宿州制药有限公司。在甲方拟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4
后,甲方现子公司将变更为乙方的子公司。
1.11 安置:根据甲方职工的选择,乙方或乙方促使甲方现子公司依法接
收甲方职工并妥善处理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补缴(如此前甲方欠缴)、缴纳甲方职工的养老、失业及医疗等各项法定保
险金及其他应缴费用,及时办理养老、失业及医疗等各项法定保险金的账户过户
手续等。
1.12 元:人民币元。
1.13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交易标的及定价
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向乙方出售资产,乙方同意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方式购买该等资产。
2.2 甲方向乙方出售资产的范围即本次交易的标的为:甲方拥有的除900
亩土地、对丙方的其他应付款45,400,000 元、银行借款本金371,317,511.58 元
及利息和罚息91,950,107.37 元、应交税费-6,669,862.31 元之外的全部资产和
负债。
2.3 出售资产的具体构成以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2.4 出售资产以评估值为定价依据,出售资产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在评估
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08 年12 月31 日。
第三章 资产交割
3.1 甲乙丙三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实施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出售,并
且应在协议生效后12 个月内实施完毕。
3.2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共同以书面方式确定资产交割日。甲乙5
双方应自资产交割日起,按照本章的约定同时办理交割手续。
3.3 出售资产的交割:
(1) 不涉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资产,甲方应在交割日向乙方进行交付。
(2) 涉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商标、
专利、车辆和所持控股、参股公司股权),
①甲方与乙方应自交割日起按照本章约定的方式,在交割日将该等出
售资产交付给乙方;
②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起的12 个月内将该等出售资产过户到乙方
名下,乙方对此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③为办理甲方现有控股、参股公司股权的过户手续,甲方应促使该等
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3) 对出售资产中设置有抵押或质押等限制性权利,且尚未取得权利人
同意解除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性权利,或同意相关资产转让的书面文件的,甲
方应积极与相关第三方进行商谈,以促使相关权利人在交割日前同意解除抵押、
质押或其他限制性权利,或同意相关资产的转让,并取得相应的书面文件。甲方
在取得该等书面文件的3 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函告乙方并随函附送该等确认文件。
(4) 对于出售资产中的债务,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书面确认
文件的,甲方应积极与该等债务的债权人进行商谈,以使债权人在交割日前作出
同意将债务转移至乙方的书面文件。甲方在取得该等确认文件的3 个工作日内应
书面函告乙方并随函附送该等确认文件。
对于在资产交割日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不含未向乙方披露并列于出售
资产评估报告的债务;不含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因甲方非正常经营产
生的负债及或有负债,经乙方书面同意确认的除外)转移书面确认函的,若该等
债权人在资产交割日及其后向甲方主张权利,则甲方应尽早通知乙方代为偿付,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核实,并在核实后及时进行偿付,丙方对此承担
连带责任。乙方或丙方在偿付该等债务后,不再向甲方追偿。如因乙方未能进行6
及时偿付,而致使甲方进行偿付的,在甲方偿付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偿付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