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973 深市 佛塑科技


首页 公告 佛塑科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佛塑科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7

佛塑科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K11)14、15 层(7-12 单元() 510623)
14/F,15F (Unit 07-12),CTF Finance Centre, No.6, Zhujiang East Road, Zhujiang NewTown,
                      Guangzhou,P.R. China, 510623

                  Tel: 8620-85277000  Fax: 8620-8527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有 关事 宜》。 2021 年 10 月 30 日, 公 司以 公告 形式 在巨 潮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11:00 在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汾江中路 87 号三楼会场召开,公司董事长唐强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马平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9,091,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8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27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159,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7%。

    综上,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61,365,1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1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 4 名董事、1
名监事、3 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333,11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8%;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7%;反对 3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333,11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8%;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7%;反对 3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332,81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8%;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2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反对 3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332,81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8%;反对3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2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8%;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