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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气 化: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7-10-13

股票代码:000968                               股票简称:煤气化                 公告编号:2007-027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北京市贵州大厦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良彦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 ,代表股份199,238,091股,占公司总股本50.42%。
    三、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办法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太原城市煤气工程气源厂部分资产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收购太原城市煤气工程气源厂部分资产的议案》未含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因土地使用权证书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气源厂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待完成办理产权证书、地价评估工作后,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确定,并提交下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回避表决。该议案有效表决股数为3,824,433股。
    同意3,824,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199,238,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9,238,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详细内容见2007年8月20日、9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宋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