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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基建:关于《房地产转让意向协议》补充协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21

证券代码:000965      证券简称:天保基建   公告编号:2012-22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转让意向协议》补充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天保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阿尔斯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房地

产转让意向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12 年 2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的《五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签署房地产转让意向协

议的公告》。

    2012 年 2 月 28 日,双方签署了《房地产转让意向协议》。

根据《房地产转让意向协议》约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天保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房产”)拟购买天津阿尔

斯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斯通”)拥有的天津市

北辰区高峰路 2600 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购买价格

不超过 1.2 亿元(实际成交价格将根据评估报告结果,由双方协

商确定)。天保房产向阿尔斯通支付人民币贰仟万元作为意向金。

阿尔斯通负责办理目标房地产现状性质变更补缴土地出让金(即

现状补办)及其法定手续。截止协议约定的自动终止时间,阿尔

斯通仍未取得目标房地产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经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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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2 年 7 月 6 日就原协议继续生效及终止的相关事宜签署《房

地产转让意向协议》补充协议,意向协议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修改原协议自动终止的时间,原协议继续

生效执行。

   二、原协议中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的合同终止相

应条款进行了如下调整:

    1.原协议约定完成目标房地产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及资产

评估后 10 日内,双方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前仍未能办理完毕上述转让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阿尔斯通于得知不能办理后 3 日

内且至迟于 2012 年 6 月 5 日前将意向金退还天保房产,并按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加付资金占用费用。调整为如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仍未能办理完毕上述转让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

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阿尔斯通于得知不能办理后 3 日内且

至迟于 2012 年 10 月 10 日前将意向金退还天保房产,并按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加付资金占用费用。

    2.原协议中约定在目标房地产完成土地性质变更后 15 日内

进行资产评估。如评估价格大于或等于暂定价格的,将按照暂定

价格作为最终交易价格继续履行本协议并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

如评估价格低于暂定价格的,阿尔斯通有权选择按评估价格作为

最终交易价格或双方终止本协议。如阿尔斯通选择终止本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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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于土地性质变更后 10 日内至迟于 2012 年 6 月 5 日将意向金退

还天保房产,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加付资金占用费用。调整为

如阿尔斯通选择终止本协议的,须于土地性质变更后 10 日内至

迟于 2012 年 10 月 10 日将意向金退还天保房产,并按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加付资金占用费用。

   3.原协议约定如果非因任何一方违约但至迟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仍未能最终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阿

尔斯通须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前将意向金退还天保房产,并按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加付资金占用费用。调整为如果非因任何一方

违约但至迟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仍未能最终签署房地产买卖合

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阿尔斯通须于 2012 年 10 月 20 日前将

意向金退还天保房产,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加付资金占用费用。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房地产转让意向协议》补充协议。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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