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24-062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4 月 22 日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议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的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原文 修订建议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0978.8797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2,655.8901 万元。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将其持有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的本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回购本公司股票; (四)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外的回购本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公司股票;
的;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六) 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的;
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 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文 修订建议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超过规定部分的股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八十二条
…… ……
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之监事候选人名单 非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之监事候选
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 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 或合并持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案。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出提案。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门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 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 1%以上公司股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况。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专门委员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
定,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达董事会时生效。
原文 修订建议
第一百〇四条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〇七条 第一百〇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