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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公告日期:2020-12-01

首钢股份: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公司”)11.5094%股权和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的京唐公司 7.6729%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为本次交易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后,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天健兴业符合相关专业评估资质要求,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天健兴业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各方均没有特殊利害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能够胜任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
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及购入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资产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购入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天健兴业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
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价格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资产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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