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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6

重药控股: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1-019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控
股”、“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1 月 23 日披露了《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重庆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转发
的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渝国资〔2021〕16 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原则同意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在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拟激励对象中,包括公司董事长刘绍云,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红等 8 名拟激励对象因即将到龄退休,自愿放弃认购标的股票;9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标的股票;另有 2 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70 名减少为
251 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7,281,825 股减少为 15,408,595 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
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270 人调整为 25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17,281,825 股限制性股票调整为 15,408,595 股限制性股票。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范围,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重药控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权益授予日及其确定过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权益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重药控股不存在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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