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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迪:关于资产出售的补充提示性公告(2)

公告日期:2018-10-16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8-169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出售的补充提示性公告(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转让方”或“公司”)已就资产出售事项与湖南中战红森林林业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了关于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等20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下称“本协议”),本次资产出售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受让方湖南中战红森林林业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拟收购标的资产的资金暂未募集到位,受让方的实际控制人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交易标的的详细财务指标本公告未做详尽披露,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标的资产存在被质押和对外担保的情况,因此相关标的资产过户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股权交割及价款支付前置条件的达成具有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存在失败风险。

    ●上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8年度业绩可能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若公司2018
年度的财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对深交所198号关注函中关注的问题,如本公告中存在未尽披露事项,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披露,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9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9月27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重组首批资产处置的议案》。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中战红森林林业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住所: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柳叶湖清科基金小镇I型号C栋03号

    3、委托代表:彭崇武

    4、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沙红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P1005412)
    5、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5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PXPH389

    7、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8、经营范围: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发起人情况:


    长沙红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舆情战略研究中心,舆情战略研究中心系经中国战略与发展研究会于2012年4月9日批准、经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批成立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二、交易背景及预计交易完成时间

    为整体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尽快恢复公司的正常业务,公司已就资产出售事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交易双方约定股权变更登记后,最迟于2019年3月31日前或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81%交易价款;19%交易价款部分,于目标公司资料交接及核实工作完成后支付,该工作于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其中,股权变更登记需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债务安排、债务清偿、解除权利限制后实施。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3.1此次交易中所指目标公司详见附件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凯迪阳光直接持有本协议所述41家子公司100%股权,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协议所述2家子公司100%股权,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回绿色”)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绿色”)分别持有本协议所述1家子公司100%股权。转让方通过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正在开发的林业资产面积合计10,064,628.18亩,其中已取得林权证的面积合计
8,457,162.89亩;已签订流转合同但尚未办理林权证的林业资产面积合计1,607,465.29亩。相关林业资产由凯迪生态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得,相关林业资产历史沿革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公告的《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3.2截至协议签署日,凯迪阳光现行有效的业务经营资质如下:
  (1)持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编号/注册号:“丙17-079”;资质内容:“1、资质等级:丙级;2、业务范围: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荒漠化土地调查监测评价;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方案编制;林业专项核查;林业作业设计调查;营造林设计;林业数表编制”;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2)持有永新县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号“36083020160001”,资质内容“1、生产经营种类:樟树、茶花、油茶桩景、广玉兰、樱花、重阳木、乌桕、栾树、紫叶李、蝴蝶兰、君子兰、绿萝、一串红等花卉苗木;2、生产地点:江西省永新县才丰建兴村乡;3、江西省永新县”;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8日。

    目标公司有林权证的林业资产状况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估值报告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均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无林权证林业资产状况详见附件。

    3.3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8]第2-00696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林业资产总额为12.87亿元。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双方一致认可,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出具的沃克森估报字(2018)第1001号估值报告在估值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199,487.54万元估值为基础,并结合林业资产整体状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乙方收购林业资产对应的本协议所涉目标公司100%股权,甲乙双方在上述评估结果基础上商定的收购价款为31.8亿元,较评估值增值约为59.41%。

    4.2债务处理及资产剥离、相关权利限制解除

    4.2.1债务处理:

    双方一致同意原股东应于首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前将目标公司金融机构借款、林地流转费、职工薪酬、欠付甲方债务(如有)、或有债务及其他债务予以全额清偿或达成整体债务安排,并确保不存在新增债务(含或有债务)负担,以便目标公司股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目标公司所有对外负债均需全额清偿或达成整体债务安排,本次交易所确定价格为目标公司不含负债之交易价格。交割后,若目标公司新增负债系由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在交割前行为所致,则该等负债应由转让方承担。

    4.2.2子公司剥离: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本协议附件二所列子公司之外尚有如下公司需要剥离:

    (1)凯迪阳光另有对外投资企业4家,分别为武汉凯迪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吉安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大姚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嫩江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回县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4家子公司,分别为桂阳县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祁东县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凯盈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仁县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隆回绿色对外投资企业1家,为隆回县凯迪农林废弃物回收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3)宿迁绿色对外投资企业1家,为宿迁市凯发农林废弃物回收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凯迪阳光、隆回绿色、宿迁绿色共同将上述非林业资产相关的子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将凯迪阳光、隆回绿色、宿迁绿色下属非林业资产类子公司从目标公司剥离,剥离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剥离方式由甲方及目标公司自行处理,相关非林业资产类子公司权益归属甲方,如有收益与乙方及新公司无关,均归属甲方所有。股权交割前,上述资产未能及时剥离的,乙方应促使新公司协助甲方继续就资产剥离事宜提供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要求签署相关转让协议或其他交易协议。届时,本协议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对具体事项作出约定。

    4.2.3业务及人员剥离: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林业资产外,另有生物质项目开发,本协议双方一致确认上述生物质项目权益归属甲方所有,在乙方对保留在目标公司内的资产及人员进行确认后,由甲方、目标公司共同将非林业资产及相关人员从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下属子公司剥离,剥离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剥离方式由甲方及目标公司自行确定。

    股权交割前,上述资产未能及时剥离的,乙方应促使新公司协助甲方就生物质资产剥离事宜提供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甲方办理非林业资产剥离至甲方其他关联方或直接向甲方选定的买方出售等方式、签署相关转让协议或其他交易协议,相关收益与乙方及新公司无关,均归属甲方所有。届时,本协议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对具体事项作出约定。

    4.2.4解除目标公司股权限制: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部分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原股东应于本协议第5.1条首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后将前述相关权利限制解除并确保不存在新增权利限制,以便目标公司股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4.3股权交割及价款支付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待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收购价款:

    4.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第4.1、4.4条办理进度,于相关事项办理完结前【7】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51%收购价款,即【16.218】亿元,支付至第三方监管账户,暂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以办理进度为准。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共同指定收款主体或选定代收主体,以该主体名义开立第三方监管账户。

    4.3.2双方一致同意原股东对本协议第4.1条所述债务予以清偿或达成整体债务安排、对本协议第4.4条所述目标公司股权限制予以解除,以便目标公司股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上述债务清偿工作完成且目标公司股权限制得以解除、具备股权转让条件之日起【7】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目标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乙方支付首期收购价款且目标公司100%股权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至乙方名下当日,甲方有权直接划拨上述收购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若债务清偿工作完成且目标公司股权限制得以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尚未完成目标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从共管账户中撤回全部资金。

    4.3.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登记后,乙方应最迟于2019年3月31日前或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30%收购价款,即人民币【9.54】亿元,该价款将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4.3.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对目标公司资料的接收、转移至新公司办公地址保存(如需)、林权证面积核实无误
且无因甲方及目标公司交割前行为导致的新增负债后,支付剩余收购价款;若因甲方及目标公司交割前行为导致新增负债,乙方可先行偿还,并从剩余收购价款中相应扣除。

    4.3.5除甲方已披露的情形之外,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