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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3-01-25

股票代码:000937          股票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13 临-006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
年1月24日上午9:00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金牛大酒店四层第二会议
厅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日前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名,现
场出席董事3名,董事陈亚杰、班士杰、董传彤,独立董事宋淑艾、杨化彭、史
际春进行了通讯表决。会议由董事长王社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金牛化工核销坏账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公司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严格审批、账销案存”的原则,对公司控股子
公司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化工”)长期挂账的破产重整
以前形成的部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及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销,核销金额为
1,357,197,395.26 元。
    上述核销账款的承债主体或投资主体已关停、破产清算或营业执照已注销,
账龄时间较长(全部在 5 年以上),且金牛化工对其所欠款项长期催讨无果,确
认无法收回。本次核销的坏账,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金牛化工
及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事项,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涉及公司关联人,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核销坏账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二、关于公司申请新增银行贷款的议案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情况,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贷款。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公司收购通云规划区相关探矿权的议案
      为了合理开发武安北通云规划区煤炭资源,经《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邯郸
矿区武安北通云规划区煤炭资源规划配置有关情况的函》批准,冀中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村矿(以下简称“章村矿”)与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邯矿集团”)拥有的邯郸矿区武安北通云规划区章村四井深部扩大区(以下简
称“扩大矿区”)进行煤炭资源合并,采用统一生产系统进行开发利用。据此,公
司合并及收购扩大矿区探矿权后将增加煤炭保有资源储量 2,103.40 万吨。
     根据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河北省邯郸矿区武安北通
云规划区煤炭勘探(北部章村四井深部扩大区)探矿权评估报告书》(矿通评报
字[2013]第 004 号),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扩大矿区的探矿权在评估基准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为 19,091.25 万元。据此,经邯矿集团与公司充
分协商,一致同意公司就收购上述探矿权向邯矿集团支付对价 18,000 万元。公
司根据上述安排与邯矿集团签署了收购探矿权的相关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公司与邯矿集团同属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之规定,本次资源合并涉及价款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王社平先生、陈亚杰先生、祁泽民先生、董传彤先生、李笑文先生、
班士杰先生回避了表决。
    同意 3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四、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性等意见的议案
    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矿通”)对本次拟收购
的河北省邯郸矿区武安北通云规划区煤炭勘探(北部章村四井深部扩大区)探矿
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
    公司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谨慎审核了上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主要假设前
提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等。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评估机构
及其关联人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联人,在本次评估工作中保持了充分的独立性;本
次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
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实际评估的资产
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
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
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结论具备合理
性,评估定价公允合理。
    关联董事王社平先生、陈亚杰先生、祁泽民先生、董传彤先生、李笑文先生、
班士杰先生回避了表决。
    同意 3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