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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凯城: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4

嘉凯城: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嘉凯城        公告编号:2021-077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3、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考虑公司具体情况及未来业务发展需求,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聘任大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双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原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提供财务
报表和内控审计服务。中兴华所已连续 2 年为我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考虑公司具体情况及未来业务发展需求,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更换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拟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报酬总计200 万元,不含差旅费。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00年,2011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名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3)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

  (4)首席合伙人:梁春

  (5)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6)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7)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无(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资质情况:具备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9)人员信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目前从业人员上千人,截至2020年末,合伙人248名;有1679名注册会计师,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821人。

  (10)业务信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252,055.3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09,535.19万元。上市公司2020年报审计376家,其中房地产行业审计客户10家,上市公司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计提职业风险基金405.91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
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2次。5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3次和自律监管措施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相繁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琼

  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相繁,2004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9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0。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琼,2016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9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3。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200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9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年9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相繁、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琼、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3、独立性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4、审计收费

  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年度审计费用共计200万元,不含差旅费,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5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50万元。总额较上
年无变化。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兴华所已连续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委托中兴华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中兴华所已连续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考虑公司具体情况及未来业务发展需求,公司拟聘任大华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双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查阅了有关资质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后认为:大华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具备较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良好的诚信状况及足够的独立性,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
供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1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为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同意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报酬总计200万元,不含差旅费,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议决议》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说明》

  5、《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6、《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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