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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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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
经查明, 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凯隆”)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凯城”) 2021
年 9 月 18 日、 9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部分
股份的公告》,广州凯隆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22 日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嘉凯城股份 17,709,615 股,占嘉凯城总股本的
0.98%,减持金额合计 5,973 万元,但广州凯隆未能按照相关规定
在首次减持嘉凯城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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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嘉凯城 10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比
例达到 1%的提示性公告》,广州凯隆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10
月 12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累计减持嘉凯城 4.97%
的股份,并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嘉凯城
1%的股份。 2021 年 10 月 23 日,广州凯隆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广州凯隆持有嘉凯城的股份比例从
27.85%降至 21.88%,累计减持比例为 5.97%。广州凯隆在持有嘉
凯城股份比例变动达到 5%时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2020 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根据嘉凯城 10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部
分股份的公告》, 2021 年 10 月 26 日,广州凯隆通过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嘉凯城股份 600 万股,占嘉凯城总股本的 0.33%。广州凯
隆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三日内停止交易。
广州凯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8 条、第 11.8.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本
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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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
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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