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停牌、公司和控股股东重整计划执行进
展、全资子公司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15日起因重整事项停牌,直至法院作出相关裁定后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及重整进展
(一)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的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8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裁定受理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2017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泸天化集团的通知,泸州中院依法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作为泸天化集团管理人。2018年5月28日,泸州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同时终止泸天化集团重整程序。截止目前,泸天化集团现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3日,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2017年12月20日,泸州中院
依法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管理人。
2018年2月6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工会礼堂顺利召开。
2018年6月28日上午10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债权人会议系统以网络会议方式顺利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6月28日下午15时,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在泸州中院的组织下于泸州中院第一审判庭(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龙透关路段412号)顺利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8年6月29日,公司管理人向泸州中院提请依法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2018年7月2日,公司收到泸州中院送达的(2017)川05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截止目前,公司现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执行工作正有序推进。
(三)全资子公司和宁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4日,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7年12月21日,泸州中院依法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作为和宁公司管理人。
2018年2月9日,和宁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网络方式顺利召开。
2018年6月14日,沪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和宁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8年9月14日。
截止目前,和宁公司各项重整工作正进一步有序地推进。
二、停牌期间的工作
公司自停牌之日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重整的各项工作,密切关注重整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提示
1.股票停牌后无交易机会的风险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时向交易所提出复牌申请。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净资产也为负值,若其后首个会计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同时本次重整停牌至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仍未复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若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的下一会计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不符合交易所
规定的恢复股票上市条件,或者公司恢复股票上市申请未被交易所受理或该申请未获得交易所核准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若公司出现上述情况公司股票将无交易机会。
2.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净资产也为负值,若其后首个会计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扣除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4.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控股股东及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提示
泸天化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其重整计划涉及以泸天化集团所持公司股票偿还债务事项,若泸天化集团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泸天化集团所持公司股票将会进行调整,公司控股股东将可能发生变化。和宁公司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
鉴于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