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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95 深市 双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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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关于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7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由于本公司股票目前交易价格高于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投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亏损,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
重要提示:

  1、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发展”、“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汇集团”)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已经双汇发展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7月30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394号文核准。

  2、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895)将自2019年8月13日开始停牌,此后双汇发展股票将进入现金选择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直至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结束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复牌。2019年8月12日为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3、为充分保护双汇发展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吸收合并将赋予双汇发展除双汇集团以及罗特克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向本次吸收合并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提出收购其持有双汇发展股份的要求。本次吸收合并将由双汇发展担任公司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现金选择权派发完毕后即进入申报程序,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
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4、双汇发展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双汇发展股东大会表决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相关方案和就关于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②自双汇发展审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双汇发展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③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双汇发展异议股东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双汇发展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若本次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5、截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如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已提交本公司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则于现金选择权派发日,该部分股票对应的现金选择权将被派发至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应于现金选择权登记日收市前及时办理提前购回手续,否则将不予派发现金选择权。

  6、现金选择权派发完毕后,即进入申报程序。获得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在申报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申报日另行公告)内以其所持有的双汇发展股票按照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过户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其中:

  (1)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2)已提交双汇发展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双汇发展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双汇发展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

  (3)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双汇发展股东需要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应不晚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前办理完毕提前购回手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7、公司后续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的要求,通过手工申报方式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

  8、截至2019年8月6日,即本提示性公告刊登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双汇发展股票收盘价为22.10元/股,现金选择权价格为19.79元/股,经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以19.79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如在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若投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一定亏损,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9、本提示性公告仅对现金选择权派发具体安排及申报行权的有关事宜作出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待现金选择权派发完毕后,公司将另行公告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的具体时间安排。
  关于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关注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

    一、有权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双汇发展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双汇发展股东大会表决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相关方案和就关于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双汇发展审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双汇发展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

  双汇发展异议股东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双汇发展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若本次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对于存在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司法冻结的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持有该等股份的股东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发生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以及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则该部分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自发生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以及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时无效。

  已提交双汇发展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双汇发展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双汇发展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双汇发展股东需要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应不晚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前办理完毕提前购回手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获得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在申报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申报日另行公告)内以其所持有的双汇发展股票按照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过户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二、现金选择权的基本条款

    (一)现金选择权的代码及简称

  代码: 038033

  简称: 双发SFP1


  标的证券代码:000895

  标的证券简称:双汇发展

    (三)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方式

  现金选择权的派发以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9年8月12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交易单元持有的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数量派发。

  1、现金选择权将以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投票时使用的证券账户为单位派发。
  2、如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的证券账户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且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均持有本公司股票,则现金选择权的派发以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该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交易单元持股数量,按照持股数量大小排序依次派发,直至实际派发数量等于该股东应享有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四)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比例及数量

  双汇发展股东所持每1股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将获派1份现金选择权。
    (五)现金选择权的上市安排

  不上市交易。

    (六)现金选择权的行权比例

  行权比例为1:1,即现金选择权持有人每持有1份该等权利有权向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出售1股公司股份。

    (七)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19.79元/股。如在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八)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方式


  公司后续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的要求,通过手工申报方式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

    (九)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期间

  申报日(申报期为五个交易日,具体日期另行公告)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十)到期后未行权权利的处置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三、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方式

    (一)行权确认

  公司后续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的要求,通过手工申报方式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

    (二)行权前的确认事项

  1、符合条件的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

  2、在申报现金选择权行权前,有权股东应当确认其拟行权的数量不超过其证券账户中拥有的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且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本公司股份。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应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并且应于申报前解除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如果有权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大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该有权股东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如果有权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等于或小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3、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不得再行转让或在
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已申报行使的现金选择权自司法扣划发生时起无效。

  4、已提交双汇发展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双汇发展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双汇发展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5、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双汇发展股东需要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应不晚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前办理完毕提前购回手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6、如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至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期间(日期另行公告)进行转托管等可能导致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证券账户托管交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变更的行为,将导致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无法行权,因此特别建议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上述期间避免转托管等可能导致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证券账户所在交易单元变更的行为。
    (三)行权期间股票交易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公司股票停牌。

    (四)行权结算的具体流程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及相关要求,通过手工申报方式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行权结算的具体流程将根据对应方式按照相关法规和市场惯例执行。
    (五)申报期满后,有权股东证券账户中未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六)费用

  有权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所产生任何费用自行承担。

    四、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为双汇发展。双汇发展信誉良好,并具备提供现金选择权的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