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3-43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存在被执行及被动减持风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钟君艳,与陈援、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瑞”)、钟金章、陈平、钟开阳共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125,225,1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7%。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共计 121,697,566 股(持股比例为12.41%)存在被执行及被动减持的风险。此外,其中 7,051,543 股(持股比例为 0.72%)流通股除可能被司法拍卖外,还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
2、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114,646,023 股(持股比例为 11.69%)具有业绩补偿的义务,若上述股份被依法强制执行,上述股东应保障该等股份被用于补偿(如需)的要求不受影响,上述股份拍卖的承接方应当按照重组时签订的相关协议,继续履行业绩补偿及其他相关承诺。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欢瑞世纪”)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向公司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执复 41 号],支持了公司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复议申请。并于近日获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钟君艳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援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3)浙
0102 执恢 362 号、(2023)浙 0102 执恢 363 号],通知被执行人钟君艳、陈援
支付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分别为 66,844,182.03 元、465,440,670.32 元,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和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一)2016 年 12 月 14 日,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分别将其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56,638,818 股、8,813,092 股、49,194,111 股股票质押给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并融入资金,初始交易金额分别为
4.18 亿元、6500 万元、3.63 亿元,初始交易日为 2016 年 12 月 14 日,购回交
易日为 2019 年 12 月 12 日。(详情请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披露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公告》)
(二)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存
在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
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仲裁申请人中信证券提出的仲裁请求涉及股份共计 115,622,2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9%(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 114,646,019 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 976,200 股)。
(三)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被
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进展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披露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股东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 1120 号、1413 号、1440 号),仲裁申请人中信证券请求裁定对仲裁被申请人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分别质押给仲裁申请人的 56,638,817 股、9,789,292 股和 49,194,110 股欢瑞世纪(证券代码 000892)股票及产生的分红、红股、配股、送股等孽息及衍生权益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以优先支付本次仲裁所确定仲裁申请人对仲裁被申请人的债权款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支持了上述主要主张。
(四)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
告》(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中信证券据此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2)浙 01 执 859 号、
861 号]和《执行通知书》[(2022)浙 01 执 852 号]。被执行人浙江欢瑞的执
行标的由杭州中院执行,裁定被执行人钟君艳、陈援的执行标的由上城法院执行。
(五)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
份被执行裁定的进展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披露在《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杭州中院向上述股东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公司据此向杭州中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并收到杭州中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 01 执异 12 号]。审查结果为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复议申请。
(六)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外人执
行异议复议《执行裁定书》[(2023)浙执复 41 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01 执异 12 号执行裁定;(2)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七)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
书》[(2023)浙 0102 执恢 362 号、(2023)浙 0102 执恢 363 号],通知被执
行人钟君艳、陈援支付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分别为 66,844,182.03 元、465,440,670.32 元,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浙江高院《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二)(2023)浙执复 41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复议申请人欢瑞世纪不服杭州中院(2023)浙 01 执异 12 号执行裁定,向
浙江高院申请复议。浙江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1、复议申请人欢瑞世纪申请复议称:
(1)本案执行异议申请事项为:欢瑞世纪享有对案涉欢瑞世纪股份的实体权利,被申请人中信证券在案涉股份设立的质押无效。据此,请求杭州中院裁定撤销(2022)浙 01 执 852 号执行裁定书第三项裁定。上述异议申请事项的实质,是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又据此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对欢瑞世纪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完全未
予回应,也未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而适用执行行为异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以予纠正。
(2)本案执行异议是基于欢瑞世纪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提出。然而,在原审异议裁定中,原审法院未对双方争议的核心事实予以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并忽略了欢瑞世纪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仅依据执行行为异议相关规定,径行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纠正。
综上,请求撤销杭州中院(2023)浙 01 执异 12 号执行裁定,发回杭州中
院重新作出裁定。
2、浙江高院审查认为:
本案中,案外人欢瑞世纪以其与浙江欢瑞约定在浙江欢瑞未完成承诺利润时有权对浙江欢瑞持有的 49,194,110 股欢瑞世纪股票按比例予以回购并注销等为由,主张杭州中院不应对前述股票予以执行,显系以主张实体权利的方式排除强制执行,属于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实体异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进行审查及作出异议裁定。杭州中院(2023)浙 01 执异 12 号执行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01 执异 12 号执行裁定;
(2)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上城法院《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钟君艳、陈援
(二)[(2023)浙 0102 执恢 362 号、(2023)浙 0102 执恢 363 号]《执
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中信证券与陈援、钟君艳等商事仲裁一案,作出的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信证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自本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分别为 66,844,182.03 元、465,440,670.32 元
及利息。
2、支付执行费 0 元。
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该两案与本公告“二”所述案件系持股 5%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不同主体与同一质权人之间的、非由同一法院立案执行的不同案件。相关《执行通知书》所载内容并不与本公告“二”所述内容发生冲突。
四、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被执行事项涉及的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与中信证券之间的质押式回购纠纷,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若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持有的公司股票被强制处置, 不会导致公司实控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根据浙江高院《执行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存在杭州中院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的异议进行重新审查后仍然认为异议不成立,驳回异议申请的可能性。根据上城法院《执行通知书》内容,钟君艳、陈援持有的公司股票存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即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共计 121,697,566 股(持股比例为 12.41%,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114,646,023 股[持股比例为 11.69%],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 7,051,543 股[持股比例为 0.72%])存在被执行及被动减持的风险。此外,其中 7,051,543 股(持股比例为 0.72%)流通股除可能被司法拍卖外,还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
(三)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114,646,023 股(持股比例 11.69%)具有业绩补偿的义务。
1、根据本公司与欢瑞影视原股东钟君艳等 34 名自然人以及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等 26 家机构签订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欢瑞影视
原股东承诺欢瑞影视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
别不低于 2.41 亿元、2.90 亿元和 3.68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23 亿元、2.70 亿元和 3.43 亿元。承诺期间内,欢瑞影
视每一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或实际扣非净利润数额,未能达到截
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或承诺扣非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