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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博创: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9

中嘉博创: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中嘉博创            证券代码:000889          公告编号:2022—06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等待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

    3.纠纷对方的仲裁请求涉案金额:人民币 970,540,584.05 元(未包含仲裁费);
      公司的仲裁反请求涉案金额:人民币 1,275,559,618.74 元(未包含仲裁费)。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相关损益影响数据。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嘉博创”)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出具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 2639号仲裁案反请求受理通知》《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 2639 号仲裁案增加仲裁请求答辩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语春华”)、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惠
秋实”)就与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
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仲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收到北仲出具的《关于(2021)京仲裁字第 2639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等材
料,北仲根据上述协议下的仲裁条款于 2021 年 6 月 1日予以受理。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2021 年 1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2021-91、2021-104)。目前仲裁事项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二、仲裁事项进展等情况

    (一)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的情况

    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向北仲仲裁庭递交了以刘英魁、嘉语春华及嘉惠秋实为被
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等文件。近日,公司收到北仲出具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 2639 号仲裁案反请求受理通知》。北仲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的法
律规定,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决定受理。

    具体内容如下:

    反请求申请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请求被申请人一:刘英魁

    反请求被申请人二: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反请求被申请人三: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上三名反请求被申请人合称“反请求被申请人”。

    仲裁反请求:

    1.解除中嘉博创与反请求被申请人之间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债务和解协议》(上述四份协议合称“案涉协议”);

    2.反请求被申请人刘英魁向中嘉博创返还已支付股权收购对价 814,000,000.00 元
及利息 253,881.56 元;反请求被申请人嘉语春华向中嘉博创返还已支付股权收购对价328,269,928.32 元及利息 4,888,163.80 元;反请求被申请人嘉惠秋实向中嘉博创返还已支付的股权收购对价 93,791,408.09 元及利息 1,396,618.23 元。

    3.反请求被申请人刘英魁、嘉语春华、嘉惠秋实支付反请求申请人因案涉协议解除产生的损失 32,359,618.74 元;

    4.反请求被申请人刘英魁、嘉语春华、嘉惠秋实支付反请求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600,000 元;

    5.反请求被申请人刘英魁、嘉语春华、嘉惠秋实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反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反请求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2018 年 3 月 27 日,公
司与反请求被申请人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同年 7 月 15 日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了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对价的方式购买反请求被申请人持有的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嘉华
信息”)合计 100%的股权,交易价格 148,000 万元。 2020 年 8 月 5 日,双方签署《债
务和解协议》对交易对价履行期限进行重新约定。本次交易中,公司已向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本次交易 83%以上的对价。

    反请求被申请人在本次交易中的主要义务系将嘉华信息的股权完全交付给被申请人,保证公司能够实现对嘉华信息的股东权利,实现对嘉华信息的持续经营并盈利。虽然嘉华信息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为本公司,但因反请求被申请人的原因,公司对嘉华信息的股东权利不能实现、不能对嘉华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公司本次交易目的未能实现,有权依法解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相关文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反请求被申请人已经获得的全部对价和利息应当返还给本公司、赔偿公司因本次交易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 20.4 条,败诉方应承担其他方就仲裁产生的费用和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但律师费上限不超过仲裁费用)。本案律师费以及仲裁费均系反请求申请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反请求被申请人负担。”

    (二)纠纷对方增加及变更后仲裁请求的情况

    2022 年 1 月 21 日,仲裁申请人向北仲仲裁庭递交了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近日,
公司收到北仲出具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 2639 号仲裁案增加仲裁请求答辩通知》,北仲仲裁庭根据上述协议的仲裁条款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于 2022年 1月 27 日决定受理。
    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一:刘英魁

    申请人二: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三: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上申请人一、申请人二、申请人三合称“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对方增加及变更后仲裁请求为: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债务和解协议》已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返还嘉华信息 55%的股权、向申请人二返还嘉华信息 35%
的股权、向申请人三返还嘉华信息 10%的股权;

    3.裁决被申请人因其违约行为向申请人支付如下款项,具体包括: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40,700,000 元、向申请人二支付
违约金人民币 25,900,000 元、向申请人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7,400,000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人民币 17,669,342.28 元、
向申请人二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人民币 66,330,027.29 元、向申请人三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人民币 18,128,329.88 元。上述税款损失总计 102,127,699.45 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一支付嘉华信息股权价值损失人民币 436,208,410 元、
向向申请人二支付嘉华信息股权价值损失人民币 277,587,170 元、向向申请人三支付嘉华信息股权价值损失人民币 79,310,620 元。上述嘉华信息股权价值损失总计人民币793,106,200 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1,113,000 元、财产保全费
人民币 5,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188,684.60 元(前述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306,684.60 元)。

    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本次纠纷对方增加及变更仲裁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增加及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纠纷对方增加及变更仲裁请求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扰乱嘉华信息生产经营,至少造成嘉华信息股权价值贬损 79,310.62 万元,被申请人应该当赔偿该部分损失;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20.4 条、《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本案而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以及因仲裁中的保全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被申请人于 2022年1月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申请人在本案增加产生人民币37.10万元的律师费。”
    (三)本次仲裁所处阶段

    北仲仲裁庭决定于 2022 年 2 月 19 日开庭审理本次仲裁事项,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
团队积极应对本次仲裁,以消除因仲裁事项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及嘉华信息专项审核报告,申请人作为业绩承诺方未能完成嘉华信息 2020 年度的业绩承诺目标,触发业绩补偿条款,需向公司承担业绩补偿责任;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中立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立评报字(2021)第 028 号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应当对公司就嘉华信息资产减
值部分进行补偿。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嘉华信息失去控制以

及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2021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嘉华信息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89)、《关于全资子公司嘉华信息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提到,重组交易对方因与
公司的仲裁纠纷,重组交易对方利用嘉华信息创始股东的地位,故意混淆视听,干扰嘉华信息正常运转,唆使嘉华信息管理团队对抗公司管理,无视公司作为持有嘉华信息100%股权的股东,肆意阻挠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对于公司失去对嘉华信息的控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对此表示强烈谴责。公司不再将嘉华信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公司依然是持有嘉华信息 100%股权的股东,公司将继续积极履行股东职责,尽全力保持嘉华信息的稳定发展,并保留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在本次仲裁纠纷进程中,纠纷对方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了公司所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创世漫道、嘉华信息、长实通信的 100%股权,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博创云天的 70%股权。北京仲裁委员会委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进行保全。公司认为,法院冻结的财产数额已经严重超出本案的仲裁标的额,属于超标的查封,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一中院收到材料后迟迟未予立案,公司通过 12368 平台投诉后当天即立案。2021 年 11 月,纠纷对方再次变更仲裁请求,要求确认重组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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