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的资金额度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12个月内。
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可能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3)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预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4)本次回购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5)本次回购存在如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面临因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等风险。(6)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具体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中的一项或多项,未使用部分应予以注销。
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额度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667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3.99%,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3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99%。
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5、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含),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后12个月之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期限仍不得超过12个月。
6.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股份的数量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6.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回购股份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不低于2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5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数量上限为2,667万股和回购数量下限为1,333万股分别测算。
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其他情形中的一项或多项,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以4亿上限测算) (以2亿下限测算)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 47,458,171 7.09% 74,124,838 11.08% 60,791,504 9.09%
股/非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 621,643,712 92.91% 594,977,045 88.92% 608,310,379 90.91%
通股
总股本 669,101,883 100% 669,101,883 100% 669,101,883 100%
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以4亿上限测算) (以2亿下限测算)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 47,458,171 7.09% 47,458,171 7.39% 47,458,171 7.24%
股/非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 621,643,712 92.91% 594,977,045 92.61% 608,310,379 92.76%
通股
总股本 669,101,883 100% 642,435,216 100% 655,768,550 100%
注:回购前股权结构截至2018年11月30日;本股权结构变动测算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8、管理层就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503,367.8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51,902.07万元,流动资产178,184.18万元,负债151,447.30万元,货币资金25,874.35万元。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4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7.95%、11.37%、22.45%。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即使以人民币4亿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上市地位影响的分析
根据计算,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对公司的上市地位造成影响。
9、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目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10、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和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提议人未来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函》。吴鹰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未来六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二、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本次《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本次《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确保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份回购工作的全部相关事项,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本次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
2、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3、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份回购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及未能实施前述事项予以注销等。
4、授权董事会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