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 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事前保密性,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
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深交所的要求,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投资者和相关媒体等发布公司重大经营情况及其它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信息,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股价敏感信息),以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保密性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以任何方式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员工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内幕信息之前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义务,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七)一致性原则。公司与公司上市控股股东公司(如有)或拟披露重大事项涉及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披露时间的脱节、披露内容上的不一致。
(八)相较从严原则。在信息披露时,公司应当从严遵照监管机构所作出的规定,保证满足监管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应当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以下合称信息披
露相关责任主体)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它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实施,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董事会秘书室具体承担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部分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室及时知悉公司及下属单位组织和运营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
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负责人)应当或应当督促本部门或该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人或本部门或该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室。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流程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同时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以
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二)本章第四节规定的关联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所审议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2. 重大诉讼和仲裁;
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7. 回购股份;
8. 吸收合并;
9.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0.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11. 股权激励;
12. 破产;
13.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4.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15.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6.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7.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18.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9.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0.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2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24.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5.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6.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7.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28.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
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29.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30.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31.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32.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33.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4.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5.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36.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7.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8.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9.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4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条所述之重大事项的,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报告,协助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前条所述(关联交易除外)重大事项的,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报告,协助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
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发生如下情形时,相关负责人应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一)计划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以下情形:
1. 持股比例每增加 1%;
2. 持有股份权益性质有所变化。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通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任何变化。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编制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组织并协调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