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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2

冀东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情况

  我们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事先审阅了《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金融服务协议》及《关于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并查验了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营业执照。我们认为,相关文件齐备,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基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规定要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2.我们审阅了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我们认为,协议约定的条件不逊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商业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维护资金安全,结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防范措施具体明确,可以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

  4.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票据质押池融资金融业务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开展票据质押池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办理票据质押池融资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票据质押池融资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财务公司的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关联票据质押池融资业务风险目前可控。

  3.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对《关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为依法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设立及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银监部门的严格审查并受到银监部门的持续监督;我们未发现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我们同意其继续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四、对《关于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关于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可行,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经事前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均为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未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 2022 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内容和金额是公司 2022 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向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向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事项告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向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资金需求,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不存在利益转移,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借款是公司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借款,借款期限自办理借款之日起一年,借款利率是根据资金市场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在法定范围内浮动,无抵押、无担保,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借款符合公司2022 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2.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七、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实了相关人员的履历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司总法律顾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未发现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况,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个人素养能够满足任职岗位的需求,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贾峥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三、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罗 熊、岳殿民、王玉敏

                                          202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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