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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装备:对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2-02

冀东装备:对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内投资管理,强化对内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达到“专业论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内投资活动管理,如
无形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技术改造、零星维修维护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1.无形资产投资项目是指购置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产能指标、矿山、土地 (不含已占用土地完善权证手续 )等无形资产的投资行为。土地权证手续完善按照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2.新建项目指从无到有建设新的生产线;为扩大生产能力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独立生产线及其它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值三倍以上的改扩建项目;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调整搬迁项目。

    3.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工艺、技术改 造和更新,以 达到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改善职业健康和安全劳动条件,增
强企业活力、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为目的的资本性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在原有企业增建辅助生产车间和与之配 套的

辅助性生产设施及生活设施的投资;现有企业基于环境保护、安全
生产和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局部迁建投资;在厂区范围内原地或异地重建并基本保持原规模的投资;改善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投资;对企业内部道路或路权属于企业的厂外接驳道路进行更新改造等投资 (路权不属于企业,但 主要使用人为企业的厂外接驳道路,不及时修建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太不利影响的,可参照本办法授权原则履行申报程序 )。

    4.零星维修维护项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等生产辅助设施和公用工程进行必要的修缮且需要进行资本化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责主业原则。投资应符合公司主责主业定位, 突出主
业投资,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二)战略引领原则。投资应符合国家、行业、投资目的地和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三)预算控制原则。投资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预算应当与投资责任主体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融资能力相适 应。

    (四)效益优先原则。投资要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五)鼓励创新原则。鼓励各企业聚焦产业创新变革, 加强与
新技术、新经济相融合,提高创新引领水平。

    第四条 根据不同项目管理要求编报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
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评审报告、竣工完成评价报告及根据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编制的其它文件。
                第二章 对内投资立项与论证

    第五条 公司对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预算管理制度。拟投资项
目原则上须纳入公司年度投资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 各子公司、各部门等对内投资项目责任主体拟申报立
项的对内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精神、公司发展战略和各单位的发展需要,能够通过对内投资降本提效,投资预期收益良好。各子公司、各部门经认真、客观的综合调查研究后,依项目类型向公司提出立项申请。

    各子公司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负主体责任并按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投资、验收和后评价计划,完善、维护项目库,参与项目的研究、论证、验收和后评价。

    第七条 项目责任主体在报送请示前应进行必要的项目可行性
研究和法律合规审核,确保项目材料的客观性、完整性,同 时应明确项目联系人。项目责任主体因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发生的费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在收到立项申报后,投资管理部门组织董事会工
作管理、运营管理、资产管理、环境与安全管理、法律合规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根据项目类型、投资额度、项目关键要素、调研论证结果等出具专业审核意见。

    第九条 对于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已具备实施条件、预期收益
好、立项材料完整的投资项目,经认真、客观论证后由投资管理部门形成提案,依据决策权限提交公司级会议审议。

    第十条 对于符合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已具备条件、预期
投资收益较好,但项目相关材料欠完整、实施方案有待完善的对内投资项目,经认真、客观论证后可将项目退回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附修订、完善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或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
或预期投资收益较差的对内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门按照初步论证评审会意见,出具否决或暂缓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论证评审工作根据需要,可聘请技术、财务、能源、
环保、生产、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对项目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重大问题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对内投资决策权限

    单项对内投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决定;单项对内投资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决定;单项对内投资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的,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办公会决定。需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对内投资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会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对内投资决策程序

    在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内的对内投资项目,经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超出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的审批对内投资项目,经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对内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内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内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依据公司“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投资项目应提交
公司党委会履行前置程序。

                  第三章 对内投资的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
理规定与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签订合同,明确合同权利
更 )、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等工作。

    项目责任主体所在党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研究同意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以书面决议形式决定不可预见费用的使用。

    项目责任主体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如遇特殊情况须先移交工程项目后办理结算的,项目责任主体应及时与承包方签订补充协议。

    项目未及时办清竣工结算超过6个月的,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介入,项目结算金额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为准,发生费用由项目责任主体承担。

    项目在竣工后原则上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但金额较小的零星维修维护项目以及不适宜开展结算审计的项目可不做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七条 招投标工作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落
实好项目建设目标、工作程序、协作关系和人员责任,并控制好项目费用、进度和质量,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台账,每月初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和数据。

              第四章 对内投资的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验
收和后评价计划的编制及填报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按批复及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完成
建设,并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转固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
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环保、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消防、节能等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入试生产 3 个月内由项目责任主体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专项验收和初步验收完成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向
项目审批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审批单位依据年度验收计划及项目批复等相关材料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单位负责组建项目验收组 (以下简称

“验收组”)并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组由相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组成 (视项目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手续办理、建设内容、招
投标、资金使用、“三同时”、项目变更、生产准备、调试及试运行、竣工结算和档案资料等。针对具体项目可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活动包括听取总结报告、审阅项目建设
资料、实地查验建构筑物、机电设各和生产运行等情况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责任主体将验收资料整理
完备后报送项目审批单位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主体按验收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条件的,由上级管理单位指导项目责任主体制定后续解决方案。

                  第五章 对内投资变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项目责任主体应按照项目
原审批程序重新审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一)项目结算金额高于批复金额 10%或低于批复金额 20%的;
    (二)合作项目因双方股权比例发生调整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设计和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建筑面积增加或减少超过批复方案 10%的 ;

    (五)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六)项目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重大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对内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 (含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实施方案、上会材料、批复或决议文件等)、权证办理、建设、验收、试运行等资料。

            第七章  对内投资项目考核和后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考核和后评价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行后,原MJD-TZ001-01《唐山冀东装备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停用。

    附件:

    1、对内投资项目建议书内容模板

    2、对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模板

    3、对内投资项目投资统计表

附件1:

              对内投资项目建议书内容模板

    1.项目名称。

    2.项目的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3.项目提出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企业生产技术现状及同国内外的差距。


    4.市场需求初步预测。

    5.生产工艺、产品方案,产品技术性能,生产规模。

    6.建设条件,包括资源、能源、建设场地、交通运输等。

    7.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办法,包括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8.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进度的初步安排。

    9.初步的技术、经济分析。

    10.项目风险分析。

    11.结论及建议。

    注:有土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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