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该计划”)及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放弃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认购的原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由150名调整为144名,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745万股调整为725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1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独立董事:
吕廷杰 刘剑文 孙琪 张晓岚 姜志明